【案件经过结果】:2015年7月7日上午9时许,原告骑电动车经过曲靖市开XX某社区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某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项目经理部第四分部(以下简称被告工地)门口时,一条灰黑色土狗从被告工地内窜出,边吠边追咬原告所骑车辆。原告受到惊吓,从电动车上摔下,造成左肩关节脱位并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左股骨颈骨折、左肩部软组织挫伤。原告的同事莫X于当日9时10分向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报警,陈述原告被狗吓到摔伤的情形,并随即将原告送至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另,原告系云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在城市。另查明,涉诉的灰黑色土狗居住于被告工地内门卫室旁的木质狗窝内,被告公司及门卫许某某为该狗搭建窝棚、提供食物。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中XX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852.90元。

【代理律师点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因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关键是要证明土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并且证明原告是因该土狗追逐撕咬而从电动车跌落致伤,而被告公司一直坚称该土狗是野狗。为此律师辗转四五处进行取证,录视频找证人调报警记录等,终于使得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说法。被告公司门卫许某某为涉诉的灰黑色土狗搭建窝棚并提供食物,该狗长期居住于被告公司的工地内,被告公司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被告公司为该狗的管理人。被告公司未将其管理的狗拴住,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任由该狗在工地及周围村内流窜,直接导致了原告被该狗追咬后受惊摔下电瓶车受伤的客观事实,故原告受伤与被告管理的动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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